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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要治理高价彩礼,就要动媒人的‘奶酪’。”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姻介绍费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在公布案情的同时提醒道,“做红娘牵红线,是行善积德的好事”,切莫当成赚钱的机会,借婚姻索取财物。“一世姻缘岂能交易,万千彩礼难买幸福”,你介入的不是婚姻买卖,而是两个青年的未来、两个家庭的幸福。于都县人民法院发文介绍,民间素来有“无媒不成婚”的说法,所以有了“媒人”的存在。受利益驱使,很多媒人哄抬彩礼价格,造成高价彩礼现象。年5月,原告邓某通过被告邹某、吴某、陈某等媒人介绍,与温某相识定亲,同年5月15日,原告邓某与温某在原告家中签订了《婚姻协议书》,协议约定男方应给女方父母抚养费元;中介人所得的中介费为劳务费和电话费,如果事成后有其它纠纷,男女双方共同协议解决,中介人只做好协助调解工作,不负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次日,原告向三被告支付介绍费共计元。不久,温某与原告邓某解除了婚约关系,邓某遂起诉邹某、陈某、吴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元。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不是经营正规婚姻介绍的人员,不具有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介绍邓某与温某婚恋,收取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其受益的事实给邓某造成了损失,与原告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原告有权主张返还。考虑到被告在说媒的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对被告邹某支付租车费用元,予以扣除。故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元。今年1月末,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也公布一起婚介费纠纷:年6月,安徽的李某平经媒婆黄某姣介绍,与广西女子罗某丽谈婚论嫁,媒婆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男子于次日将20万元转给媒婆后,与女子登记结婚。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因夫妻矛盾,李某平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时方知女方仅得到彩礼钱12万元。于是李某平与媒婆沟通要求其返还8万元,媒婆以其收取8万元系其作为河南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人的劳务报酬,是合法所得,且已多人分割,不予退还。李某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媒婆黄某姣获得8万元彩礼钱没有法律根据,要求其返还。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黄某姣作为普通公民,持已过期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明显已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介绍李某平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李某平造成了损失,与李某平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李某平有权主张返还。主办法官分析,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农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只是本案被告黄某姣介绍李某平婚恋并成功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分畸高,故被告收取的大部分婚姻中介费应当退还李某平,法院酌定黄某姣收取费用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予退还李某平。消息称,判决作出后,李某平与黄某姣均未提起上诉,黄某姣亦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前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印发的《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将“宣扬低俗婚恋观,索要、炫耀高价彩礼,媒婆、婚介等怂恿抬高彩礼金额,彩礼金额普遍过高等问题”列为治理重点。年4月,河北媒体《燕赵农村报》关于农村“媒婆”乱象的报道提到,在农村,靠说媒赚钱的职业媒婆不乏其人。这些人以说媒为由头,要吃要喝要烟抽,还要电话费。请一个媒婆吃饭,他们吆五喝六招来六七个,一顿饭得花多块钱。一旦婚事撮合成了,便狮子大张口,婚介费动辄大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更恶劣的是,有的媒婆按彩礼款的3%~5%抽取婚介费,彩礼与婚介费成正比,借机哄抬彩礼价码,为高价彩礼推波助澜。有这样一个案例。曲周县三个媒婆给白寨镇青年小黄介绍女朋友。在领结婚证、办婚礼仪式之前,仨媒婆向黄家索要婚介费元,称“不先给了婚介费,就不让结婚”,并承诺“如果俩人(小黄、女朋友)过不成,婚介费全部退回”。结婚第3天,新媳妇离家而去,久久不归,双方离婚。婚事散了,仨媒婆不愿退还到手的婚介费。于是,小黄以“要求仨媒婆返还索要的介绍费”为由,将三人告上法庭。曲周县法院用法律武器“亮剑”,拿媒婆乱收婚介费开刀,判决仨媒婆返还中介费元。后经依法强制执行,仨媒婆迫于法律压力,相继返还分得的婚介费。报道称,调查发现,农村婚介市场出现失序、越轨的苗头,如何规范农村媒婆的行为、塑造婚介新形象,是乡风文明建设遇到的新课题。邯郸市魏县野胡拐乡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该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爱心婚介窗口”,以积极健康的婚恋交友环境,打压媒婆谋取私利的阵势,引导广大未婚人士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遏止高价婚介费坏风气。就媒婆收取婚介费问题,邯郸市成安县法院法官郭华认为,我国法律中未提及媒婆“婚介费”,但从情理上讲,媒婆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支出。所以,对于“红娘”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帮人说媒,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舍己为人”当媒婆。郭华说,法律支持媒婆获得相应的劳务补偿费用,却不支持媒婆提出的支付报酬的请求。因为农村媒婆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收取“婚介费”缺乏法律依据,收取的“婚介费”属于不当得利。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媒人帮他人介绍相亲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但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说媒对象和媒人之间无法形成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关系,说媒对象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婚介费”,媒婆只能请求偿还其付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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