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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自然人许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是全省首起因法院判决将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将对强化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起到示范引领效应。

获悉,许某某因在食品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年9月18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发出禁令。12月29日,赣州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许某某发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据了解,9月1日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设列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领域和情形,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被“列严”的市场主体一旦进入“黑名单”,就要被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可以把相关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全省首例将自然人“列严”案件,是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表现,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实际行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运用好信用监管工具,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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