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江西政法」

只要卖出银行卡,啥也不干,就能稳赚不赔,这样的好生意,你心动了吗!千万别!这可是犯法的!

近,于都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与刑侦大队联合协作,将涉嫌贩卖出售银行卡牟利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用于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出售给违法犯罪分子使用,流水高达千万,其本人也因此从中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的!

随意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灰黑产”,大家千万别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断卡行动重拳出击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于都警方在积极开展“全民反诈”宣传的同时,积极以涉“两卡”犯罪线索为抓手,出重拳、下重手,全力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

“断卡”行动

简单来说,断卡行动要惩戒的人都是因为一个原因: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四件套(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手机卡、U盾)。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在银行卡方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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