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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岭背镇布坑村,就近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2月25日,彭某之子与张某之女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双方约定彩礼21.6万元,彭某向张某先支付了10万元彩礼。订婚后,彭某之子与张某之女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交往。交往一段时间后,因双方无法建立感情,张某之女表示不愿意与彭某之子交往。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彭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在农村具有普遍性,于都法院派出干警来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巡回审判,庭审现场引来了许多村民旁听。

▲民一庭在岭背镇巡回审理案件

庭审中,原告彭某向法庭提交了订婚红单、订婚开销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婚约财产等开支共计元。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庭审进入调解阶段,因原、被告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果。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是以订立婚约为保障的恋爱关系,并为此支付了彩礼,因双方未达成结婚目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至于返还的数额,因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是否同居、同居时间长短无法确定,本院酌定返还元。关于争议的首饰物品应否返还的问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原告之子给予被告之女的“三金”首饰物品,双方无争议,但原告未能提供该首饰规格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物品的具体价值,且原告方交付该首饰物品与被告方系订立婚约产生,应视为赠予。原告主张向被告之女给付见面礼元应予以返还,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见面礼赠予属性较强,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彭某返还彩礼元。

▲法官向旁听群众以案释法

宣判结束后,法官结合我县婚约财产案件的特点,向村民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践行文明婚俗新风。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梓山庭在宽田乡巡回审理案件

自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以来,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诉讼,拉近与人民群众距离,于都县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选择具有典型普法意义和广泛社会影响案件,采取“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就地普法、就地回访”的工作方式定期开展“巡回法庭”活动,让群众直观地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让群众了解法律知识,既增强司法公开力度,又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各业务庭在全县各乡镇巡回审理案件

今年以来,于都县人民法院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巡回审判36次,邀请群众旁听案件审理余人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余份,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审核/肖向军、张艳青编辑/赖桃发

文、图/赖桃发

原标题:《巡回法庭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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