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问答#

执法问答26:环保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变动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问:

我们近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早年就获批了环评但未验先投多年,现厂区整体搬迁至相邻乡镇;还有些企业已获批环评并完成验收,现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这两种情形之下我们能否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为由进行处罚呢?实务中该如何界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的“重大变动”之执行时段?验收之后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动?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于上述法律规定仅仅明确了起点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但并未明确终点,因此,在实务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只要取得环评审批,发生重大变动时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只适用于建设项目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之前,验收之后的变动不再属于原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我们理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只适用于建设项目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主要理由为:第一,建设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一般应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项目,应按照正常的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而非重新报批环评;第二,如果项目投产后的重大变动都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那么建设项目的停产、拆除等行为亦属于重大变动,理应按照要求重新报批环评,但实务中对此却从未提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年9月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91号)也支持了这一观点,明确“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执行。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注:本问答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团队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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