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壮大,不断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高于都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将于都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红色旅游目的地,我县出台了《于都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该办法将在9个方面进行重点奖励和扶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税费扶持政策、用地政策、重点业态扶持政策、品牌创建扶持政策、营销奖励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一事一议”政策、人才扶持政策。其中旅游品牌创建上,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60万元。对新创评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于都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壮大,不断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高于都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将于都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红色旅游目的地,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于都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于都县投资新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且在于都县依法缴纳税收的投资主体。

★第二条“食、宿、行、游、购、娱”和“商、养、学、闲、情、奇”旅游要素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旅行社、旅游交通项目、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酒店、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购物中心、自驾车营地、特色民宿、特色旅游餐饮及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等政府认定的企业、个人和项目(旅游地产及项目内旅游地产部分除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现有景区景点改造后新创评为4A级(含)以上景区景点的,且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新增投资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享受优惠政策:

不符合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未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旅游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未按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规划进行实施项目;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用地政策

★第六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及旅游配套项目用地依法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七条旅游生态景观用地,可采取租赁或流转的方式取得,乡村旅游(乡村旅游点、民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征收或租赁成本价缴纳租金;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第八条旅游配套项目用地(主要指游客服务中心等不可分割、不对外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旅游商住开发用地(主要指用于项目中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商住建设用地),根据县域地块等级的基准地价按照市场因素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挂牌供地。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可釆取划拨的方式供给。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中“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三、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十条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内的,由政府负责将用水、用电、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至项目用地红线处;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外的,由政府负责将道路、用电建至项目用地红线处,用水视情况而定。

四、税费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市级(含)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地产开发部分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设立上台阶奖。旅游项目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万元以上(含万)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五、重点业态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4A级(含)以上景区景点规划范围内自行建设路基宽度达到5米、路面宽度达到4.5米柏油旅游公路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照每公里2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酒店升级改造进行分级奖励,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且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达三星级标准的且酒店房间数3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0元/间补贴;达四星级标准的且酒店房间数4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元/间补贴;达五星级标准且酒店房间数达5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00元/间补贴。

★第十五条对酒店新增客房进行奖励。酒店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新增扩建,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房间数达3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元/间补贴。

★第十六条对新建或改建主题特色酒店,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投资额达到万元以上且房间数达到20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元/床位补贴。

★第十七条在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内及周边建设特色民宿的,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建成营运的,床位达到6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元/床位补贴。

★第十八条鼓励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协会、民间组织到我县组织开展各类赛事、研讨会、创作、展览等活动,一次性组织人次以上且在于都县域范围内住宿1晩(含)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每人次奖励50元。

★第十九条在国家3A级及以上景区、省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内及周边投资经营并新评定为“赣州礼物”旅游商品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在县域范围内以“长征”“新长征”“初心”等为店招且室内装修凸显红色文化元素的餐饮、商品等经营企业,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经营时间满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一条在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指定区域连片种植马鞭草、向日葵、月季花、郁金香、油菜花、兰花等景观花卉、果木等作物,种植农作物面积达亩以上、观光花卉达50亩以上,有显著景观效果的开放型景点,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每年按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但同一企业同一地点种植农作物每年限申报补助一次。

★第二十二条对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演艺经济组织等团体,在县内景区景点演出于都地方戏或红色文艺节目一年达60次(含)以上的,且正式表演时间每次不低于1小时,经县文广新旅局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旅游商品成果研发,获得国家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省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给予奖励;获得市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6万元给予奖励。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奖的研制、开发企业或个人,按一等奖0.6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万元、优秀奖0.05万元给予奖励。

六、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60万元。

★第二十五条对新创评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新获评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

★第二十九条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80万元。

★第三十条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二条对新获评为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30万元。

★第三十三条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8万元/座、AA级5万元/座、A级2万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七、营销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对旅游企业参加由县旅游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对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对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于都旅游产品、旅游线路不低于6个月的县内外旅游企业,凭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资料,给予版面广告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第三十五条对于都县内注册的旅行社,年度内累计组织团队游客来于都旅游人数达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国家A级景区且在于都县域范围内住宿1晩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5元/人次奖励;从市外一次性组织50台以上自驾车团队来于都旅游且自驾车人数不少于人且在于都县域范围内住宿1晚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该团队组织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十六条每年确定若干个客源地城市,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每个重点客源地城市采购一家旅行社合作,设定引客基数,制定奖励标准,对中标合作旅行社进行引客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未完成基数任务的不予奖励,各中标旅行社一年合作期限内向于都引入团队游客0人以上的,授予“于都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并奖励20万元。

八、金融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创业信贷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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