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河道砂石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任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采砂行为的都属于非法采砂行为。

近期,我县发现几起典型非法采砂行为:

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10月16日凌晨,县公安部门告破钟某某在黄麟乡公馆村铁路桥下偷采河道砂石并且潜逃一案,将嫌疑人钟某某移送县看守所拘留。

二、案情简介

9月15日,我县采砂联合执法队在葛坳乡黄屋乾村查获一起典型非法采砂行为,张某某用铲车私自到河道挖砂,非法获得的砂石自称用于修建村组路。

经查,年8年12日张某某就因非法采砂已被处罚,此次非法采砂行为属于惯犯,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某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张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缴纳罚款,并表示绝不再实施非法采砂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有话说

非法、过度采砂危害极大,打击河道采砂、滥开滥采刻不容缓!于都县检察院始终秉持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严厉打击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犯罪行为,以坚定决心守卫蓝天、碧水、净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12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非法采砂行为违法成本低、定罪量刑难、多发频发的局面必将得到根本解决!

来源:李元辉、盛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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