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张元福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庭审现场法院审理查明,自年以来,被告人张元福、郭九发、陈建生、谢滨、郭某、张祖彬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于都县范围内的赌场、KTV等场所,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6起犯罪行为,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管制器具,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违法活动5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庭审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元福、郭九发、陈建生、谢滨、郭某、张祖彬的违法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张元福、陈建生、郭九发、谢滨为该团伙的纠集者,郭某、张祖彬为该团伙的成员。被告人张元福、易钧、陈建生、郭九发、郭某伙同他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元福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祖彬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郭九发伙同谢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元福、郭九发、陈建生、谢滨、郭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5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7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元福有期徒刑六年,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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