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全县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机构现状,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修正)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执监字〔〕2号)、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办字〔〕23号)、《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于司字〔〕37号)部署要求,经县司法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县直部门单位

1.于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于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于都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4.于都县公安局

5.于都县民政局

6.于都县司法局

7.于都县财政局

8.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于都县审计局

10.于都县自然资源局

11.赣州市于都生态环境局

12.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于都县交通运输局

14.于都县水利局

15.于都县农业农村局

16.于都县商务局

17.于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8.于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9.于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于都县应急管理局

21.于都县林业局

22.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24.于都县统计局

25.于都县医疗保障局

26.江西省于都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7.于都县水土保持局

28.于都县残疾人联合会

29.于都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0.于都县委统战部(民宗局)

31.于都县国家保密局

32.于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乡镇单位:

1.禾丰镇人民政府

2.贡江镇人民政府

3.铁山垅镇人民政府

4.盘古山镇人民政府

5.祁禄山镇人民政府

6.梓山镇人民政府

7.银坑镇人民政府

8.岭背镇人民政府

9.罗坳镇人民政府

10.罗江乡人民政府

11.小溪乡人民政府

12.利村乡人民政府

13.新陂乡人民政府

14.靖石乡人民政府

15.黄麟乡人民政府

16.沙心乡人民政府

17.宽田乡人民政府

18.葛坳乡人民政府

19.桥头乡人民政府

20.马安乡人民政府

21.仙下乡人民政府

22.车溪乡人民政府

23.段屋乡人民政府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来源:于都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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