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4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于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谢某经营的猪肉店进行检查,发现有5.54千克猪肉未经检验检疫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市监(食)强制〔〕-1号)依法对谢某销售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5.54千克猪肉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年2月4日上午林某称其自家买了一头猪剩余5.54千克叫谢某帮忙卖掉,全部卖完之后再以48元/千克的价格结账。经于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林某及谢某也承认这些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经验合格证》,属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该猪肉货值金额.92元。

年3月6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谢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谢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5.54千克猪肉;

2、处元罚款,上缴国库。

谢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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