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业企业复工工作的

相关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4号令,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应急指挥部工业企业复工联合工作组研究,决定:

一、严格贯彻落实省指挥部“14号令”,从今日起企业复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园区内未复工企业一律到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园区外未复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签约未复工的工业企业到工信局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防疫物质清单、日常防疫管理办法、疫情发生应急预案;企业复工前24小时提交备案材料即可。

二、服务单位及驻厂联络员工作要求

(一)服务单位主要职责

各服务单位在安商服务队长(县领导)的领导下,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安排干部脱岗驻厂指导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服务单位承担监管服务责任。

(二)驻厂联络员主要职责

1.指导企业准备备案材料。

2.掌握企业县外返于人员情况(花名册、健康状况)、建立县外返于人员健康申报档案。

3.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防疫期间的日常管理,比如员工每日体温检测台账、公共场所消杀毒、县外返于人员驻厂制等。

4.向工业企业复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呈报相关信息。

三、明确企业复工实行备案制后的几点变化

1.除湖北省等重点疫区人员外,其他县外人员向企业书面提交“健康申报”并由政府派驻驻厂联络员(店小二)备案后可以不实行“隔离观察”。

2.乡镇村社区即将取消卡点,健康员工可通行,返岗不用提交人员名单到乡镇批准,也不用提交拟返岗人员名单到“店小二”办公室。

3.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服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4.县内交通即将全面恢复。

5.企业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减少“病毒输入风险”,外县返岗人员一律驻厂不得外出。

6.企业复工指导组继续指导企业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的日常管理。

7.工业企业复工联合工作组和县委督察组督察企业主体责任和服务单位监管服务责任落实情况,并每日通报情况。

于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应急指挥部工业企业

复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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