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了!江西于都县林业站站长因砍伐两棵死树被捕一年,险遭判刑。很震惊,林业站站长不就是管理森林资源的吗,怎么砍伐死树木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年5月份,赣州市于都县宽田乡林业站站长李某接到村民反映,某村道路两旁的两棵樟树枯死好长时间了,风都快吹倒了。这两棵樟树有年份了,树木体积比较大,一旦倒下砸住路人非死即伤,是安全隐患。李某作为林业站的站长,认为这是职责范围内分内之事,就让住在死樟树附近的曾某把路边的两棵树砍倒,曾某将两棵树加工后在市场上卖掉。#法律人请就位#
很快公安机关找到了曾某,年8月24日,曾某涉嫌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年9月30日被逮捕。曾某在看守所交代了是受李某安排砍伐树木,年8月31日,李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年9月30日被逮捕。樟树于年8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未受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林业站是地方一级行政机关,一般是县级林业局的二级机构。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县级林业局是县级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市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同样,林业站是乡镇政府的组成机构,也是县林业局的下属机构。林业局是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树木采伐等都是林业局职责范围。本案中,林业站长李某以为自己负有林业管理职责,采伐树木也是分内之事,忽略了,县级林业局职能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明这个细节,酿成大祸。
李某和曾某在年1月份被公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充分,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今年9月30日,李某和曾某被取保候审。年12月21日,当地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也认为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从法院撤回了起诉。虽然,李某和曾某最终没有被判刑,免除了继续坐牢的风险。但是,李某和曾某已经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一年之久。
不久前,网上还在热议北京某公司将四合院里的两棵枯死的树木砍伐后,公司被罚款1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15日。该公司不服起诉公安机关一审二审均败诉。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都是违法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深刻。各地因为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判刑的案例特别多,尤其是农村地区,农民往往认为自己种的树自己可以随便砍伐。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除了农民房前屋后,宅基地零星种植的树木除外,其他方式种植的树木和城镇种植的树木都是国家所有,要砍伐树木必须办理采访许可证。
作为林业站站长的李某就是大意了,自认为是枯死樟树,清理掉是消除行人安全。但是,殊不知不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尤其是重要珍惜的树木,就是枯死的树木也不能随便砍伐。风刮倒,吹跑那是不可抗力,但是,人为砍伐死树木就是不行。现在未经许可采伐树木犯罪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损失。李某和曾某也被当地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的生态环境修复公益诉讼。在当地检察院撤回对李某和曾某的刑事指控之后,年12月24日撤回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个案件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还是对林业站站长李某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肯定,同时对枯死的樟树到底还有没有保护价值产生疑问?树木自然死亡不可避免,不能因为保护森林资源,或者珍惜的树木、植物,枯死的树木就不敢采伐了。枯死的树木不及时采伐清理,反而容易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因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被处罚的人屡见不鲜,需要加强基层民众森林法律法规宣传普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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