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或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现已临近春节,希望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你们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请及时告诉法院,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最严厉的执行措施。同时,对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将优先支付给提供线索、配合协助执行的申请人。

七、本院将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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