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中华民族

缅怀英烈、祭奠先祖、怀念亲人、寄托哀思

的传统节日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

少数市民还保留了

烧纸冥物、焚香燃烛、燃放炮竹

等方式祭奠逝去的先人

因祭祀引发的森林火灾不胜枚举

不但给自己带来了刑罚

还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年4月3日下午16时许,李某和彭某从家去往罗坳镇某山场李某的太公坟前祭祖。两人在坟墓前一起点燃了油烛线香、焚烧纸钱、燃放爆竹,在线香仍在燃烧的情况下,李某和彭某离开了现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山场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为56.3亩,成灾面积45亩,该林地主要树种为马尾松。火灾造成总经济损失元,蓄积损失40.5立方木,幼树损失株。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彭某因清明祭祖点线香、烧纸钱,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于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年4月4日上午9时许,谢某与其与其家人来到仙下乡某山场谢某父亲的墓地处扫墓。在燃烧纸钱祭拜时不慎引燃坟墓旁边的杂草,火势往山场四周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成灾面积.5亩,造成蓄积损失立方米、经济损失元。次日,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某传唤到案,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清明扫墓期间,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于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

年2月14日13时30分许,罗某与母亲从县城回到利村乡老家祠堂祭祖,点燃祠堂门口竹竿上的鞭炮后进祠堂杀鸭子。杀完鸭子后,罗某走出祠堂,发现挂鞭炮旁的农田起火,与母亲赶紧去扑火。因火势越来越大,无法控制,火蔓延过稻田和马路,烧着了木材加工厂和后面的山场。经鉴定,火灾致使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1亩,成灾面积亩,蓄积损失.立方米,幼树损失株,经济损失达元。

案发后,罗某亲属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自愿补偿了因木材加工厂烧毁造成的损失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及亲属积极参与扑救,亦自愿补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于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

清明节是传统祭祀节日,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于都法官希望广大市民都能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于都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禁燃令”等相关规定,不在林区吸烟、焚香、燃烛、烧纸、野炊和燃放烟花、鞭炮、孔明灯等,不在街道、广场、公路等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抛洒祭品,采取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等文明祭扫方式,以植树种花,绿化坟地纪念逝者,让绿荫成为先人最好的栖园。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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