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胜诉权:当你作为原告,即使证据完全充分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你具有起诉的程序性权利,但你将无法获得胜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薄上睡觉的人,今天我们直击盲点,聊一聊诉讼时效。同时提醒所有人,及时维权才是对自我行为负责的最佳方式。请对号入座,自查自省
一、诉讼时效:3年?20年?
法条指引:①《民法典》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中断)
法律提示: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暂停计算(中止)
法律提示: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暂停计算
《民法典》第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法律明确规定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以上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五、以案释法(直观、具体)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不可以中止、中断!
()川民终号——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律不再保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搜索文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债权对应的借款共九笔,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间是年10月25日。搜索文化公司于年9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肉联厂等债务人抗辩主张,搜索文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其权利应不予保护。
搜索文化公司主张,年1月27日,为解决肉联厂贷款清偿和抵押担保的问题,市政府、国资局、贸易局与原债权人工行广汉支行签署《会议纪要》,以债务加入的方式承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该《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为民事合同,属于对原债务的概括和更新,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自年1月27日开始,国资委分三年偿还债务,即至年1月26日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因此,年1月26日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本案债权并未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
依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不论权利人什么时候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因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无论何时起算,届满之时应是权利被侵害的二十年之内。换言之,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诉讼中断事由需要举证!!
()赣民申号——本案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断,其承担不利后果,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一)关于案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谢卫东向权利人或代权利人处分权利的主体履行义务时重新计算。本案中,于都县昌丰复合肥厂自认与谢卫东约定欠货款于年11月30日前付清即便按于都县昌丰复合肥厂主张年2月10日其向谢卫东发出《通知》起算到年11月11日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也长达四年之久,故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于都县昌丰复合肥厂主张年、年主张过案涉债权,属诉讼时效中断,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驳回于都县昌丰复合肥厂的再审申请。
六、写在最后
敬畏法律,直击盲点,远离法盲视角。
BestWishes,愿明天花好月圆知法懂法,严控风险—Anna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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