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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本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告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1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从届毕业生起,对到我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可以分阶段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现将相关政策及申报要求通告如下:

一、代偿对象

从届毕业生起,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即除经济开发区及潋江镇之外的乡镇)、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代偿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元标准。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两者就高原则)。

三、代偿程序

(一)确定代偿金额。

毕业生毕业时登陆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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