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
九十年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定都瑞金。
在那个烽火连天、艰苦卓绝的岁月,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绘就了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在这幅画卷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浓墨重彩的——在立法方面,颁布了宪法大纲、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文教等方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彻底摧毁了国民党反动腐朽的旧法统;创立和完善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年2月成立)、最高法院(年2月成立)、苏区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制定和规范了公开审判、公正司法等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等。
年10月24日,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起草人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中指出:“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建设。”
年2月至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前,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约余件,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巩固苏维埃革命根据地作出了重要贡献。
“岁月失语,惟石能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的陈列设置均保留了历史原貌,旧址内有文物和展品余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陈列馆是我国第一家宣传介绍苏区审判史的专业性陈列馆,共展出各类文物和展品(包括复制品)余件,其中不少文物对于研究苏区审判史和法治史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这些保存良好的旧址和文物,见证着历史的沧桑,见证着人民司法从这里走来。而附着其中的红色司法精神,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发耀眼。
人物
何叔衡(—)何叔衡,湖南宁乡人,字玉衡,号琥璜。年6月29日,何叔衡与毛泽东代表湖南的共产主义者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年11月,何叔衡离开上海,经香港、广东、闽西,到达中央苏区的中心江西瑞金,参加中央工农政府的领导工作。年2月19日,临时中央政府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主席)。何叔衡经手审判和审批的案件,主要是反革命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他尽量做到对每一个案件都仔细审查,反复推敲,严格掌握量刑尺度,尽可能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年2月24日,何叔衡在从江西向福建转移的途中壮烈牺牲,时年59岁。
董必武(—)董必武,生于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原名贤琮,学名用威,字洁畲,号壁伍。年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年7月,参加了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被推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2月3日,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被任命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临时最高法庭改为最高法院后,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在最高法院主持工作期间,董必武亲自主持审理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巩固苏维埃政权起了重要的作用。年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梁柏台(—)梁柏台,字越庐,号鹤朋,生于浙江省新昌县。年,梁柏台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年底在苏联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在苏工作期间,梁柏台曾被派往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年春,梁柏台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他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10多个法律法规,与何叔衡等一同初步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年3月4日,梁柏台在突围中不幸负伤被俘,后被敌人杀害于江西大庾县(今大余县),时年36岁。
古柏(—)古柏,江西寻乌人,号劲生,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年5月,古柏协助毛泽东在马蹄岗进行了著名的“寻乌调查”。年任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裁判法庭主审,中央劳动部秘书等职。古柏领导创办了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机关报《司法汇刊》,先后更刊名为《裁判汇刊》《江西省苏裁判部半月刊》,主要刊登本省训令、判决文书、工作经验、工作研究和计划安排等。这些司法刊物的出版发行,对于加强江西苏区法制建设和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年3月6日,古柏在广东龙川县鸳鸯坑与国民党军队激战中壮烈牺牲,时年29岁。
罗梓铭(—)罗梓铭,原名罗世章,湖南浏阳人。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年进入中央苏区,后任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执行委员、店员及手工业者委员会委员长兼党团书记,广昌战地动员委员会主任,赣南战地动员委员会主任,中共赣南省委组织部部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年任临时最高法庭陪审员,参加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年10月参加长征。抗日战争开始后,任八路军总部少校副官,中共湘鄂赣特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年6月12日在“平江惨案”中被国民党顽固派杀害。
影像
年2月,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的决定。(本报记者姜佩杉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印。(本报记者姜佩杉摄)
何叔衡关于朱多伸案的批示,系临时最高法庭纠正肃反扩大化,“刀下留人”的典型刑事判例。(本报记者姜佩杉摄)
梁柏台遗著《裁判机关的主要工作方向——镇压反革命》。(本报记者姜佩杉摄)
《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节选“最高法院”部分,年1月,中央政府决定改临时最高法庭为最高法院,这是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关于最高法院的组织规定。(本报记者姜佩杉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本报记者姜佩杉摄)
专访
中央苏区司法审判为新型人民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访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瑞金市法院研究室原主任、退休法官严帆
作为红军后代,严帆对“红色”情有独钟,四十余年来坚持收藏各类红色文物、研究红色历史文化,发表文学、史学文章多篇,出版红色文化著作20余部逾千万字,更是研究红色司法审判史的专家。
问
记者:中央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对革命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答
严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机关代表人民利益执行国家的专职职能,它的任务是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群众的权益,巩固苏维埃政权,是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没有法治建设、没有司法审判工作,政权建设就无从谈起。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调整民事关系,都要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来进行,以达到树立法治权威的目的。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开始就重视并加强司法建设,为后来延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型的人民司法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具有司法为民特征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基础。像公开审判制、辩护制、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制、合议制等现代司法制度,都能在中央苏区时期找到前身和萌芽。中央苏区时期,审判案例主要集中在三个类型:一是刑事审判,主要包括镇压反革命、惩治贪污腐败和军事审判;二是民事案件,何叔衡开展巡回审判调处合龙乡“争水”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例;三是婚姻纠纷,这在当时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还注重法治宣传,通过创办法治报刊、开设法律专栏、创作法治题材标语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极大增强了苏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问
记者:关于公开审理案件,中央苏区是怎样规定的?司法机关又是怎样执行的?
答
严帆: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坚持公开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和团体旁听和发言,以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年6月9日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当时,无论是地方的各级裁判部,还是军队的各级军事裁判所,在审理案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之外,都必须公开审判;依照法庭开庭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核对证据材料,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公开宣告判决结果。这种公开审判形式,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彻底揭露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打击其嚣张气焰,鼓舞人民群众同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临时最高法庭在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开辟了“苏维埃法庭”专栏,定期公布案件审理情况和法律文书,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问
记者:中央苏区时期的司法机关干部有怎样的工作作风?
答
严帆:苏区司法审判机关干部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模范带头的作风,是模范带头的光辉典范。当时流传的一首《苏区干部十带头》歌,集中概括了苏维埃各级干部为党为人民时时处处事事模范带头的优秀品质。广大审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凡是要求下级做到的,要求群众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做好;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苏维埃的各种法律;带头参加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支援革命;带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带头购买公债、分担社会义务;带头拥军优属,等等;为群众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极大地推动了苏维埃各项事业的发展。当年苏区遗留下来的大量的文献史料,详细记载了苏维埃审判干部一心为民和严格执法的感人事迹。
案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惩办党政军干部犯罪,维护了苏维埃法律的尊严与效力,体现了中央苏区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和苏维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性,赢得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仅临时最高法庭审判县团级以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就达近百件。
01谢步升杀人贪污案
谢步升,江西瑞金人,年参加革命,年入党,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年,时任工农检察部部长的何叔衡收到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转来的一封群众检举信,信中检举谢步升杀人、贪污等罪行。鉴于案情重大,何叔衡立刻成立专案组,并调查到了谢步升更多以权谋私、欺男霸女、贪污腐败、杀人诬陷的罪行。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得知案情后十分气愤,当即决定亲自去中央局反应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并要调查员去向毛泽东主席汇报情况。毛泽东的表态十分坚决:“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年5月5日,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对谢步升案进行了公审判决。5月9日下午,谢步升在瑞金城西东坑村山岗上被执行枪决。
02熊仙璧贪污渎职案
熊仙璧,原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区主席。在领导于都县苏区工作时,对反革命分子纵容;对中央决定和命令一贯采取消极抵抗态度,不执行上级命令;贪污并包庇贪污,强借公家50元(银圆)交给家中做生意。特别是私运大批米谷到白区,影响群众生活,对县军事部大贪污案久拖不决。最高法院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以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为主席,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以梁柏台为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组织特别法庭,于年3月25日开庭审理熊仙璧。法庭认为,被告人放弃职务,图利自己,纵容反革命分子,包庇贪污,玩忽政府法令,已构成渎职罪。又强挪公款做生意,破坏国家财政,兼犯贪污罪。判处监禁1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1年,判决无上诉权。
03左祥云贪污案
年11月,有人举报时任中央政府总务厅主任左祥云与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联手贪污工程款,经常大吃大喝,还强迫群众拆房,随意砍伐群众树木。年12月28日,毛泽东亲自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年2月13日,中央苏区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审判历时近5个小时。法庭认定,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元7角。勾结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出具介绍信有计划逃跑,勾结反动分子买卖路条,盗窃军事秘密图献给白军,并企图逃到湖南组织蒋介石的游击队进攻苏维埃,又私偷公章和介绍信到雩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做反革命的活动。据此,法庭判决左祥云死刑。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员作了相应判决。年2月18日,左祥云被执行枪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姜佩杉
编辑:段茜茜刘曼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3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