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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法院

布告

被告人孙伟,绰号“猴子”,男,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岭背镇大窝村长滩组。

被告人刘炜,男,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禾稿塘组。

被告人王聪,绰号“大脑”,男,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梓山镇永丰村王屋坝组。

被告人彭晨,男,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盘古山镇东村三段。

被告人郭海涛,男,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盘古山镇北村矿建段。

被告人刘赣骏,又名刘赣俊,男,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贡江镇育英大道。

被告人张小荣,男,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于都县段屋乡胜利村迳口组。

被告人郭鑫,绰号“黄毛”,男,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利村乡花坛村下塘组。

被告人王良正,男,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梓山镇花桥村围塘尾组。

被告人刘鑫,男,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禾稿塘组。

自年以来,被告人孙伟、刘炜经常纠集王聪、彭晨、郭海涛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结伙混迹于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实施了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财物被抢被损,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纠集者、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牟取非法利益,欺压群众,争强斗狠,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孙伟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小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刘赣骏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刘炜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王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彭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郭海涛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刘鑫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良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布

院长:伍振海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于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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