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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加中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永森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德加中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赣07执恢34号]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德加中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书香门第1栋01室[房产证号:于房权证字第号]、2栋室[房产证号:于房权证字第号]、2栋室[房产证号:于房权证字第号]、3栋室[房产证号:于房权证字第号]、3栋室[房产证号:于房权证字第号]。经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6万元。因被执行人江西德加中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法人方滨(身份证号:X)也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赣07执恢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中唐房估[]字第号、赣中唐房估[]字第号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有异议,应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法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公开拍卖上述财产。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降价后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未拍卖成交,则依法进行变卖或以物抵债,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5月15日

本文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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