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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某科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年9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肖某科伙同黄某延(另案处理)、“山猪”(身份待查)、谢某伟、肖华某、赖某铸分别在宁都县、瑞金市、龙岩市、黎川县安装运行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是诈骗分子普遍使用的一种新型诈骗工具),将插在通讯设备卡槽中的手机卡租赁给客户使用并从中牟利。年3月15日,被告人谢某娣从他人手中购得张电话卡后转手卖给了肖某科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被告人肖某科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设备等技术支持,涉及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7元,违法所得元;被告人谢某伟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等技术支持,涉及诈骗金额为.06元,违法所得元;被告人肖华某、赖某铸明知肖某科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涉案39起,涉及诈骗金额为.06元;被告人谢某娣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电话卡,涉案12起,涉及诈骗金额为.59元,违法所得元。

另外,被告人肖某科在“招财致富”QQ群中负责为群成员提供电话服务及解决通讯故障等通讯服务和技术支持。该QQ群成员通过肖某科提供的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诈骗12名被害人共计.26元。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肖某科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谢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肖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赖某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谢某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李某、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年底,被告人钟某从王某(在逃)处得知可以将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赌博来获利,随即伙同被告人李某,决定通过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趁卡内有钱时将银行卡冻结、补办,将卡内的钱“吃掉”(占为己有),两人平分。年1月14、15日,钟某开车带李某分别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银行、赣州银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几天,钟某将李某的四张银行卡通过王某寄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独自获利元。截至案发,李某、钟某未能将他人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吃掉”。经查证,电信诈骗人员利用李某、钟某提供的银行卡,诈骗他人共计元。

经核算,李某提供给犯罪人员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异常流水.24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异常流水.5元,共计.74元。

(图源于网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三、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年8月份,被告人钟某与王某(另案处理)、邹某(身份待查)商议使用他人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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