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手足癣好医院 https://m-mip.39.net/czk/mipso_8833710.html

4月5日,全县干部职工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沉到村组一线,切实做到“封住山、巡好山、盯住坟、守住林”,此项工作也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1、全县守卡情况:当日动员县、乡(镇)、村、组四级力量共计1万余人(其中县直(驻县)单位守卡人员人)。全县共设卡个,当天收缴火种个。

2、查处案件情况:4月5日,县森林公安共查处野外火用火案件7起,涉案人员8人。

3、截止4月5日21:00时,全县无火灾、热点。

清明节期间,仍有极少数群众无视《禁火令》,我行我素,焚烧杂草,上坟扫墓点香烛、烧纸钱、打爆竹等。针对这种行为,于都县坚决从快从严查处,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1、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刘某林(国家公职人员)在于都县盘古山镇仁风村其父亲的坟墓上扫墓时点香烛、烧纸钱,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于都县《禁火令》的有关规定。当日,于都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林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之处罚。

2、年4月4日下午,于都县仙下乡洋田村村民方某在自家责任田里焚烧杂草时被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违法嫌疑人方某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强制传唤,带回单位接受询问。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方某罚款元之处罚。

3、年4月5日上午,于都县新陂乡觉村村民汤某在其父亲坟墓上扫墓时因点香烛、烧纸钱等行为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强制传唤,带回单位接受询问。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汤某罚款元之处罚。

4、年4月5日上午,于都县仙下乡上方村村民方某因在其爷爷的坟墓上扫墓时点香烛、烧纸钱、打爆竹等行为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强制传唤,带回单位接受询问。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方某罚款元之处罚。

5、年4月5日,于都县罗坳镇三门村村民袁某上坟扫墓因点香烛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强制传唤,带回单位接受询问。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袁某罚款元之处罚。

6、年4月5日下午5时许,于都县贡江镇永红村村民徐某长在自家责任田里烧杂草时被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都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徐某长处以了元最高金额的行政罚款!

7、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安远县浮槎乡河石村村民余某忠、余某龙一家2人在于都县靖石乡渔翁村下沙窝组“牛仔形”山场其祖墓扫墓时因点烟花、香烛、烧纸钱等行为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都森林公安局依法对上述2人分别处以了元最高金额的行政罚款,共计罚款元。

8、年4月5日上午09时许,于都县沙心乡东布村周某英(女)在本村曾屋组“高排”山场旁边的农田上烧田坎杂草。当日,于都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违法嫌疑人周某英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当晚送于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9、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于都县马安乡头金村村民余某汉在自己的田里烧田坎杂草。当日,于都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违法嫌疑人余某汉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元罚款的处罚,当晚送于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于都县马安乡头金村村民余某汉在自己的田里烧田坎杂草。当日,于都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违法嫌疑人余某汉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元罚款的处罚。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法不容情,清明节当天,已有8人无视《禁火令》被县森林公安局拘留或罚款。天干物燥,森林火灾等级极高,请文明祭祀,禁止携带火源进山,禁止点香烛、烧纸钱、打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于都森林公安局)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4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