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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于法于都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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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6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4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元至元不等的罚金。

判决一

被告人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介:

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管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小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当行驶至收费站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毫克/毫升。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管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二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年6时14日11时45分许,周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向由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mg/ml。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三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年3月15日18时40分许,王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与省道某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孙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相撞,造成孙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mg/m1。

事发后,王某与孙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孙某损失元,孙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光福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mg/m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

判决四

被告人刘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年1月29日22时许,刘某松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时,驶入左车道与相对方向由华某驾驶的无牌绿佳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刘某松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mg/m1。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松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松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华某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华某的书面谅解。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松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五

被告人刘某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介:

年10月22日23时许,刘某荣驾驶小型轿车途径铁山垅镇丰田圩路段时,碰撞到在公路右侧行走的邱某,造成邱某受伤、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毫克/毫升。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荣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刘某荣与被害人邱某达成协商并取得邱某谅解。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荣事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理。

判决六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介:

年10月7日18时许,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于都县贡江镇文昌路时,驶入左车道碰撞到相对方向由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袁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毫克/毫升。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袁某与曹某达成书面协议。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官说

“酒驾违法,醉驾入刑”,这已经是人尽皆知的法律法规,但总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置法律法规和教训于脑后,不惜以身试法,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为大家的安全出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原标题:《“醉”行变罪行!于都6名醉汉今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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