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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江西政法」
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于都县城主城区(含老城区、水南新区)、楂林工业园区、上欧工业园区。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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